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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法律系教授:確認書安排多此一舉 - Harbour Times

港大法律系教授:確認書安排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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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副主席陳德章,及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分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望推翻選管會要求立法會選舉參選人簽署「確認書」的決定。高等法院明將處理申請。而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楊艾文教授指選管會有關新候選人確認書的理據難以令人信服,法理上並無需要。

《立法會條例》第40條1B項(i)列明候選人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但楊教授指出,條例並沒有表明授權選管會將《基本法》其中幾條條文分開再確認。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條及第11條則列明:「選舉主任可要求候選人提供選舉主任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以令選舉主任信納 — (a) 他有資格獲提名為地方選區的候選人或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候選人(視何者適用而定);或 (b) 該項提名是有效的。」

楊教授解釋道:「但引用這條條例是很有問題的。因為如果選管會要證明該項提名是有效的,那它只須證明該份提名表格是由候選人本人簽署就行。從法律的角度而言,這一份『確認書』並不會為選管會決定提名有效與否提供用處。」

但楊教授又指這並不代表如果某位候選人被取消參選資格,他在司法覆核的勝算便會較高:「如果選管會不承認某位候選人的參選資格,它應該會有其他理由佐證。比方說政府會指該候選人過往及宣佈參選後的言行反映他並不會擁護《基本法》,但這將視個別情況而定。」